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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关于报销用车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
    科级及其以下人员一般不得使用专车。处级以上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用专车接送的,原则上在本省内当天来回。用车费只能在学校分配的交通费指标额度内开支,不得挤占其他行政办公经费。成教、创收及科研课题等用车费在各自经费渠道列支,不得挤占教学行政经费。各单位在报销用车费时须附“单位用车费报销清单”,并按经费列支渠道分别填写。
    严格控制出租车费用,本市内办事尽量乘坐公交车,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,经办人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事由、签名等,经学院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。(详见扬大财[2004]1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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