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 > 服务中心 > 办事指南 > 正文
学校关于使用各类财政票据收费的有关规定
    校内各单位领空白财政票据,必须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使用范围报财务处审核,经批准领用的,使用中应严格按申报内容使用。
领用的票据应及时送财务处缴销,前次缴销不清,不得再次领用。填写收款票据要求逐项逐栏一次复写,内容完整(缴款单位或个人、开票日期、收款内容或项目、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大小写金额、收款人等),字迹工整,不得涂改、挖补,撕毁;作废票据应将各联收妥,并加盖“作废”戳记,保存备查。
    收款须及时入帐(当天收入满500元须当日交到财务部门),不得坐支或公款私存。
所领票据必须于每年年底交财务部门清查。(详见扬大财[1997]5号)
联系我们
电话:0514-87973515  E-mail:caiwu@yzu.edu.cn
地址:中国 · 江苏 · 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  邮政编码:225009
扬州大学财务处 Copyright © 2018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

财务处官方微信